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;梳子和海绵;刷子(画笔除外);制刷材料;清洁用具;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(建筑用玻璃除外);玻璃器皿、瓷器和陶器。
【注释】
第二十一类主要包括家庭和厨房用小型手动器具,盥洗室用具,玻璃器皿和由瓷、陶瓷、陶土或玻璃制成的某些制品。
本类尤其包括:
———家庭和厨房用器具及容器,例如:蝇拍,切面包板,开塞钻,鸡尾酒调酒器,存钱罐,桶,烹饪用锅;
———厨房用小型手动的切碎机、研磨机、压榨机、碾碎机,例如:蒜压榨器,胡桃钳,杵和研钵;
———上菜餐具,例如:方糖钳,冰块夹,馅饼用铲和分菜勺;
———电或非电梳子;
———电或非电牙刷;
———碗碟架和饮料瓶架(餐具)。
本类尤其不包括:
———清洁制剂(第三类);
———小型电动的切碎机、研磨机、压榨机、碾碎机(第七类);
———剃刀及剃毛装置,理发器和指甲钳,电或非电的修指甲和修脚器具,例如:修指甲成套工具,指甲砂锉,去死皮钳(第八类);
———刀叉餐具(第八类);
———除虱梳,刮舌器(第十类);
———电烹饪器具(第十一类);
———梳妆镜(第二十类);
———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玻璃制品、瓷器和陶器,例如:假牙用瓷料(第五类),眼镜片(第九类),隔热、隔音用玻璃棉(第十七类),陶瓷砖瓦(第十九类),建筑玻璃(第十九类),纺织用玻璃纤维(第二十二类)。